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节约用水管理
1.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
2.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改造供水设施的同时,加强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
3.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合理分配、利用地表水、地下水,积极推行一水多用。
4.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改革现行高耗水行业用水工艺,开展节水技术改造。
5.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6.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和节水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7.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保护,防止滴漏跑冒。
8.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的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推行用水计量收费制度。
9.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10.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供水设施的管理,防止自建供水设施的水量流失和污染。
11.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用水的计划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推广节水灌溉技术。1
2.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推广节水型设备的使用。1
3.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设施的监督管理。1
4.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1
5.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三、用水管理
1. 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 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仪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3.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取用水。禁止私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禁止私自引水入沟。
4.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照规定加价收缴水费。
5. 用水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的浪费。对于滴漏跑冒的水,应当及时修复。
6. 用水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性质。需要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
7. 用水户不得私自转让用水权。需要转让用水权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8.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私自取用地下水。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用。
9. 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内部供水设施的水量流失和污染。
10. 用水户应当加强对用水计量仪表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水计量仪表准确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