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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约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谁制定实施

城市节约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一、用水计划管理

1.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各单位、个人用水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2.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各类用户的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及用水周期进行核定,并定期考核。

3.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

4.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户申请的用水计划及上一结算期的用水实绩,对超计划用水的用户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5.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水费。

二、水资源管理

1.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各单位、个人用水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2.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各类用户的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及用水周期进行核定,并定期考核。

3.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

4.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户申请的用水计划及上一结算期的用水实绩,对超计划用水的用户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5.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水费。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用水的,必须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的,视为超计划用水,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转供的,必须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转供的,视为超计划用水,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擅自通过其他途径改变公共供水水质、压力和流向。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视为超计划用水,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9. 对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