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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水条例全文内容

城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维护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政策,加强水量、水质监测,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章 公共供水节水管理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供水管网的监测、维护和管理,提高供水管网安全可靠性,降低漏失率。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供水管网,确需改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供水系统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水的渗漏损失。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压力的管理,防止因压力过高导致水的浪费。

第四章 单位用户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加强对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制度,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约用水方案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计量水表和节水型器具。

第十四条 单位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节约用水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家庭用户节水管理

第十五条 家庭用户应当提高节约用水意识,使用节水型器具,采取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用水量。

第十六条 家庭用户不得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毁坏计量水表和节水型器具。

第六章 节水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对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此处省略了法律责任与附则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