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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最新版文件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XXX-XXXX-XXX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统一管理、科学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建设、市政、卫生、计划、经贸、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和更新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确保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项目进行节约用水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用水计量和监测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统计制度,对城市供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交纳水费。禁止私自拆改、移动或者绕过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和监督,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

第四章 节水型器具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洁具、洗衣机、空调等生活节水器具,并加强对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节水型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备或者器具。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安装节水型器具和用水计量设施。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未安装节水型器具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五章 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节水意识。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报道,提高公众对节约用水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