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水条例解读
一、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节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水资源管理
1. 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用水规模和用水结构,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2.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制定节水方案,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水效率。
3.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
三、居民用水管理
1. 居民用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量收费,鼓励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2.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用水量划分不同阶梯,阶梯水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居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减少用水量。
四、公共用水管理
1. 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
2. 绿化灌溉应当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方式,禁止漫灌。
3. 道路冲洗、景观用水等公共用水应当采用非饮用水源,减少用水量。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