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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水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3. 城市节水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节约用水、安全高效的原则。

4.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节水基础设施,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二、水资源管理

1.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状况,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和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资源,不得非法开采地下水。

三、用水管理

1.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状况,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2.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水指标,并按照用水指标用水。

3.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月制等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4.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节水措施

1. 鼓励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提倡一水多用,重复使用,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3. 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4. 鼓励开展雨水收集和利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雨水利用效率。

5.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禁止将公共供水设施转供非居民用户使用。

6.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节水水平。

7.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废水回收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9. 鼓励开展海水淡化、利用和保护工作,提高海水利用效率。

五、监督与检查

1.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节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

4. 对在城市节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