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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水资源管理

1.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公报。

3. 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用水管理

1.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 用水实行分类定价、分类管理。

3.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报送用水统计报表,配合做好用水核查工作。

4. 从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关闭或者停止取用水的,应当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关停方案。

四、节水措施

1. 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用水户采取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2.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工业企业等用水户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3.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