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三)定义
本办法所称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并采取相应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方式。
二、垃圾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和日用化学品等。
(三)湿垃圾
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
(四)干垃圾
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垃圾分类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制度,并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居民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垃圾。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四、垃圾分类实施细则
(一)居民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垃圾,不得混投、乱投。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设置分类垃圾桶,并定期清运、消毒。
(三)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分类垃圾桶,并定期清运、消毒。
五、监督和处罚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违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