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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最新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一、总则

为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绿化指标

1.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

2.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城市绿地率不得低于30%。

3.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规划原则

1.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见缝插绿、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城市绿化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

2. 注重绿化景观的多样性和生态性,提高城市绿化品质和生态效果。

3. 结合城市现有条件,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水体等自然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种类,形成富有特色的绿化景观。

4. 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活动场所。

5.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加强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实施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绿化指标的落实。

2. 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包括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3. 严格规划管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建设,不得随意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绿化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对未达到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督促整改。同时,加强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坏和侵占绿地的行为发生。

5. 广泛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城市绿化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