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用水管理
1.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耗。
2.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纳水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严禁盗用、冒用、浪费水资源。
三、节水措施
1. 鼓励用水单位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2. 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提倡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方式,减少用水量。
3.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提高节水科技水平。
四、违规处理
1. 对违反用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 盗用、冒用、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违反规定拒不交纳水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1.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