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水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城市节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节水规划
城市节水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统一管理、科学配置的原则,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用水效率评估和节水潜力分析等内容。
三、节水设施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
四、节水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合理使用水资源。
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五、节水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的节水工作进行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七、附则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