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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最新

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城市。

3.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管理

1. 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智慧城市建设的部门,按照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3. 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规划与建设

1. 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并与信息化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3.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4.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验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数据共享与应用

1. 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

2. 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相关数据资源,提高数据应用效率。

3.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数据共享和应用活动,促进数据创新应用。

五、信息安全与保障

1. 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保障智慧城市建设和应用的安全。

2.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3.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

六、监督与考核

1. 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的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公布监督考核结果。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法规、规章对智慧城市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办法由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