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水条例全文解读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水资源利用、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生产、生活等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水资源浪费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节水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配置、统一管理、节约用水的原则,积极推进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
二、节水规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节水规划,明确节水目标和措施。
第六条:城市节水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城市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节水规划,执行节水标准和规范,提高用水效率。
三、节水管理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节水规划要求,改造供水管网和设施,提高供水效率。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用水的管理,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居民住宅应当安装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备和水产品。
四、节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按照规定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节水设施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节水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