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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设施办法最新

城市绿化设施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4.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城市绿化规划

1.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绿地面积等要求,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控制性指标。

3.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城市风貌和特色相协调。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公共绿地建设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建设公共绿地,并加强对公共绿地的维护和管理。

2. 公共绿地建设应当注重生态效益、景观效果和市民需求,合理配置植物种类和景观元素,提高绿地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品质。

3. 公共绿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和现有条件,合理布局绿地空间,确保绿地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街道绿化建设

1.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符合街道规划要求,注重植物造景和街景美化,突出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

2.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植物种类和品种,并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等。

3.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行道树的选择和种植,提高街道的遮荫效果和景观品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街道上的树木或者改变其位置。确需砍伐或者改变位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单位绿化建设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加强本单位内的绿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水平。

2. 单位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种类和景观元素,提高绿地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品质。

3. 单位绿化建设应当注重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新型绿化方式的应用,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改变单位内的树木位置。确需砍伐或者改变位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六、绿化养护管理

1.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

2. 公共绿地、街道绿地等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单位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养护管理。